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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赁公司两次延迟支付租金
广州租车网     2010-7-19    浏览数:180

广州租车网消息     柳先生(化名)将自己的一辆小汽车出租给某汽车租赁公司,租赁期间,租赁公司两次延迟支付租金,柳先生依约解除租赁合同,提前收回汽车。可租赁公司却将柳先生告上法庭,要求他支付1万元违约金。近日,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汽车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
2008 年6月,柳先生与某汽车租赁服务公司签订一份《车辆加盟协议》,双方约定,柳先生将自己一辆帕萨特轿车出租给汽车租赁公司使用,租期两年,每月租金 5500元,付一押一。如果租赁公司未经同意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,柳先生有权随时收回车辆并可无条件解除合同。柳先生若要提前要回车辆,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支付1万元违约金。

2009年3月,汽车租赁公司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,但柳先生未予理会。今年1月,汽车租赁公司再次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,柳先生遂于3月将轿车收回,双方为此产生纠纷。4月19日,租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原告未经被告同意,在租赁期间两次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,按照双方约定,被告有权随时收回车辆并无条件解除合同。因此,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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